5.7 桩基础


5.7.1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符合下列中的任一款,均宜采用桩基础:
1 采用地基处理措施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建筑;
2 对整体倾斜有严格限制的高耸结构;
3 对不均匀沉降有严格限制的建筑和设备基础;
4 主要承受水平荷载和上拔力的建筑或基础;
5 经技术经济综合分析比较,采用地基处理不合理的建筑。 
5.7.2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采用桩基础,桩端必须穿透湿陷性黄土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端应支承在压缩性较低的非湿陷性黄土层中;
2 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端应支承在可靠的岩(或土)层中。 
5.7.3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较常用的桩基础,可分为下列几种:
1 钻、挖孔(扩底)灌注桩;
2 挤土成孔灌注桩;
3 静压或打人的预制钢筋混凝土桩。
选用时,应根据工程要求、场地湿陷类型、湿陷性黄土层厚度、桩端持力层的土质情况、施工条件和场地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
5.7.4 在湿陷性黄土层厚度等于或大于10m的场地,对于采用桩基础的建筑,其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应按本规范附录H的试验要点,在现场通过单桩竖向承载力静载荷浸水试验测定的结果确定。
当单桩竖向承载力静载荷试验进行浸水确有困难时,其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可按有关经验公式和本规范5.7.5条的规定进行估算。
5.7.5 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当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小于50mm时,单桩竖向承载力的计算应计入湿陷性黄土层内的桩长按饱和状态下的正侧阻力。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除不计湿陷性黄土层内的桩长按饱和状态下的正侧阻力外,尚应扣除桩侧的负摩擦力。对桩侧负摩擦力进行现场试验确有困难时,可按表5.7.5中的数值估算。
表5.7.5 桩侧平均负摩擦力特征值(kPa)
桩侧平均负摩擦力特征值(kPa)
 
5.7.6 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宜通过现场水平静载荷浸水试验的测试结果确定。
5.7.7 在  、  区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的纵向钢筋长度应沿桩身通长配置。在其他地区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的纵向钢筋长度,不应小于自重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
5.7.8 为提高桩基的竖向承载力,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可采取减小桩侧负摩擦力的措施。
5.7.9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进行钻、挖孔及护底施工过程中,应严防雨水和地表水流人桩孔内。当采用泥浆护壁钻孔施工时,应防止泥浆水对周围环境的不利影响。
5.7.10 湿陷性黄土场地的工程桩,应按有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并应按本规范5.7.5条的规定对其检测结果进行调整。
 
条文说明
5.7 桩基础
5.7.1 湿陷性黄土场地,地基一旦浸水,便会引起湿陷给建筑物带来危害,特别是对于上部结构荷载大并集中的甲、乙类建筑;对整体倾斜有严格限制的高耸结构;对不均匀沉降有严格限制的甲类建筑和设备基础以及主要承受水平荷载和上拔力的建筑或基础等,均应从消除湿陷性的危害角度出发,针对建筑物的具体情况和场地条件,首先从经济技术条件上考虑采取可靠的地基处理措施,当采用地基处理措施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或经济技术分析比较,采用地基处理不适宜的建筑,可采用桩基础。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陕西、甘肃、山西等湿陷性黄土地区,大量采用了桩基础,均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技术效果。
5.7.2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桩周浸水后,桩身尚有一定的正摩擦力,在充分发挥并利用桩周正摩擦力的前提下,要求桩端支承在压缩性较低的非湿陷性黄土层中。
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建筑物地基浸水后,桩周土可能产生负摩擦力,为了避免由此产生下拉力,使桩的轴向力加大而产生较大沉降,桩端必须支承在可靠的持力层中。桩底端应坐落在基岩上,采用端承桩;或桩底端坐落在卵石、密实的砂类土和饱和状态下液性指数IL<0的硬黏性土层上,采用以端承力为主的摩擦端承桩。
除此之外,对于混凝土灌注桩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置长度,虽然在规范中没有提出明确要求,但在设计中应有所考虑。对于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层中的桩,虽然不会产生较大的负摩擦力,但一经浸水桩周土可能变软或产生一定量的负摩擦力,对桩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建议桩的纵向钢筋除应自桩顶按1/3桩长配置外,配筋长度尚应超过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对于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层中的端承桩,由于桩侧可能承受较大的负摩擦力,中性点截面处的轴向压力往往大于桩顶,全桩长的轴向压力均较大。因此,建议桩身纵向钢筋应通长配置。
5.7.3 在湿陷性黄土地区,采用的桩型主要有:钻、挖孔(扩底)灌注桩,沉管灌注桩,静压桩和打人式钢筋混凝土预制桩等。选用桩型时,应根据工程要求、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岩土工程地质条件、施工条件及场地周围环境等综合因素确定。如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可采用钻、挖孔(扩底)灌注桩,近年来,陕西关中地区普遍采用锅锥钻、挖成孔的灌注桩施工工艺,获得较好的经济技术效果;在地基湿陷性等级较高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宜采用干作业成孔(扩底)灌注桩;还可充分利用黄土能够维持较大直立边坡的特性,采用人工挖孔(扩底)灌注桩;在可能条件下,可采用钢筋混凝土预制桩,沉桩工艺有静力压桩法和打人法两种。但打入法因噪声大和污染严重,不宜在城市中采用。
5.7.4 本节规定了在湿陷性黄土层厚度等于或大于10m的场地,对于采用桩基础的甲类建筑和乙类中的重要建筑,其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静载荷浸水试验方法确定。
同时还规定,对于采用桩基础的其他建筑,其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可按有关规范的经验公式估算,即:
上述规定的理由如下:
1 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越大,湿陷性可能越严重,由此产生的危害也可能越大,而采用地基处理方法从根本上消除其湿陷性,有效范围大多在10m以内,当湿陷性黄土层等于或大于10m的场地,往往要采用桩基础。
2 采用桩基础一般都是甲、乙类建筑。其中一部分是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大的重要建筑;一部分是高、重建筑,地基一旦浸水,便有可能引起湿陷给建筑物带来危害。因此,确定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时,应按饱和状态考虑。
3 天然黄土的强度较高,当桩的长度和直径较大时,桩身的正摩擦力相当大。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桩端支承在湿陷性黄土层上,在进行载荷试验时如不浸水,桩的下沉量也往往不大。例如,20世纪70年代建成投产的甘肃刘家峡化肥厂碱洗塔工程,采用的井桩基础未穿透湿陷性黄土层,但由于载荷试验未进行浸水,荷载加至3000kN,下沉量仅6mm。井桩按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为1500kN进行设计,当时认为安全系数取2已足够安全,但建成投产后不久,地基浸水产生了严重的湿陷事故,桩周土体的自重湿陷量达600mm,桩周土的正摩擦力完全丧失,并产生负摩擦力,使桩基产生了大量的下沉。由此可见,湿陷性黄土地区的桩基静载荷试验,必须在浸水条件下进行。
5.7.5 桩周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层浸水后发生自重湿陷时,将产生土层对桩的向下位移,桩将产生一个向下的作用力,即负摩擦力。但对于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和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负摩擦力将有不同程度的发挥。因此,在确定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时,应分别采取如下措施:
1 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当自重湿陷量小于50mm时,桩侧由此产生的负摩擦力很小,可忽略不计,桩侧主要还是正摩擦力起作用。因此规定,此时“应计入湿陷性黄土层范围内饱和状态下的桩侧正摩擦力”。
2 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确定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时,除不计湿陷性黄土层范围内饱和状态下的桩侧正摩擦力外,尚应考虑桩侧的负摩擦力。
1)按浸水载荷试验确定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时,由于浸水坑的面积较小,在试验过程中,桩周土体一般还未产生自重湿陷,因此应从试验结果中扣除湿陷性黄土层范围内的桩侧正、负摩擦力。
2)桩侧负摩擦力应通过现场浸水试验确定,但一般情况下不容易做到。因此,许多单位提出希望规范能给出具体数据或参考值。
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我国有关单位根据设计要求,在青海大通、兰州和西安等地,采用悬吊法实测桩侧负摩擦力,其结果见表5.7.5-1。
表5.7.5-1 用悬吊法实测的桩周负摩擦力
用悬吊法实测的桩周负摩擦力
国外有关标准中规定桩侧负摩擦力可采用正摩擦力的数值,但符号相反。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对桩周正摩擦力特征值qsa规定见表5.7.5-2。
表5.7.5-2 预制桩的桩侧正摩擦力的特征值
预制桩的桩侧正摩擦力的特征值
 
如黄土的液限wL=28%,塑限wp=18%,孔隙比e≥0.90,饱和度Sr≥80%时,液性指数一般大于1,按照上述规定,饱和状态黄土层中预制桩桩侧的正摩擦力特征值为10~20kPa,与现场负摩擦力的实测结果大体上相符。
关于桩的类型对负摩擦力的影响
试验结果表明,预制桩的侧表面虽比灌注桩平滑,但其单位面积上的负摩擦力却比灌注桩为大。这主要是由于预制桩在打桩过程中将桩周土挤密,挤密土在桩周形成一层硬壳,牢固地粘附在桩侧表面上。桩周土体发生自重湿陷时不是沿桩身而是沿硬壳层滑移,增加了桩的侧表面面积,负摩擦力也随之增大。因此,对于具有挤密作用的预制桩与无挤密作用的钻、挖孔灌注桩,其桩侧负摩擦力应分别给出不同的数值。
关于自重湿陷量的大小对负摩擦力的影响
兰州钢厂两次负摩擦力的测试结果表明,经过8年之后,由于地下水位上升,地基土的含水量提高以及地面堆载的影响,场地土的湿陷性降低,负摩擦力值也明显减小,钻孔灌注桩两次的测试结果见表5.7.5-3。
表5.7.5-3 兰州钢厂钻孔灌注桩负摩擦力的测试结果
兰州钢厂钻孔灌注桩负摩擦力的测试结果
 
试验结果表明,桩侧负摩擦力与自重湿陷量的大小有关,土的自重湿陷性愈强,地面的沉降速度愈大,桩侧负摩擦力值也愈大。因此,对自重湿陷量△zs<200mm的弱自重湿陷性黄土与△zs≥200mm较强的自重湿陷性黄土,桩侧负摩擦力的数值差异较大。
3)对桩侧负摩擦力进行现场试验确有困难时,GBJ 25—90规范曾建议按表5.7.5-4中的数值估算:
表5.7.5-4 桩侧平均负摩擦力(kPa)
桩侧平均负摩擦力(kPa)
鉴于目前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侧负摩擦力的试验资料不多,本规范有关桩侧负摩擦力计算的规定,有待于今后通过不断积累资料逐步完善。
5.7.6 在水平荷载和弯矩作用下,桩身将产生挠曲变形,并挤压桩侧土体,土体则对桩产生水平抗力,其大小和分布与桩的变形以及土质条件、桩的入土深度等因素有关。设在湿陷性黄土层中的桩,在天然含水量条件下,桩侧土对桩往往可以提供较大的水平抗力;一旦浸水桩周土变软,强度显著降低,从而桩周土体对桩侧的水平抗力就会降低。
5.7.8 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层中的桩基,一经浸水桩侧产生的负摩擦力,将使桩基竖向承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为了提高桩基的竖向承载力,设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的桩基,可采取减小桩侧负摩擦力的措施,如:
1 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层中,桩的负摩擦力试验资料表明,在同一类土中,挤土桩的负摩擦力大于非挤土桩的负摩擦力。因此,应尽量采用非挤土桩(如钻、挖孔灌注桩),以减小桩侧负摩擦力。
2 对位于中性点以上的桩侧表面进行处理,以减小负摩擦力的产生。
3 桩基施工前,可采用强夯、挤密土桩等进行处理,消除上部或全部土层的自重湿陷性。
4 采取其他有效而合理的措施。
5.7.9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
1 防止雨水和地表水流人桩孔内,避免桩孔周围土产生自重湿陷;
2 防止泥浆护壁或钻孔法的泥浆循环液,渗入附近自重湿陷黄土地基引起自重湿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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